橫向壟斷有五大表現形式 合規化進程中該如何規避?
作者:佚名 來源:醫藥網 更新于:2017-9-15 閱讀:
2017年新版醫保目錄中,血液制品的報銷品種和范圍有了大幅增加,將使更多的患者獲益。近段時間,新版醫保目錄陸續在各地區落地執行,業界對于血液制品市場的發展也充滿著期待。
2017年上半年,血液制品市場總體表現出從緊缺向平衡轉變,6家A股血液制品生產企業中有5家的營業收入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增幅超過10%的包括了華蘭生物、ST生化以及博雅生物,而2016年排在首位的上海萊士卻意外地呈現為負增長。難道2017年血液制品龍頭企業排位要生變?誰又將成為新老大呢?接下來,我們分別看看這6家上市藥企上半年的具體情況。
壟斷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兩種形式。其中,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對藥品而言,時常由于特定的病因需要特定的藥品,再昂貴的價格消費者也必須接受。因此在藥品市場上,容易形成生產或銷售同一類藥品的廠家之間、經銷商之間或藥店之間通過達成一致的協同行為來抬高價格的橫向壟斷。
可以說,橫向壟斷是醫藥行業合規化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藥品行業橫向價格壟斷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固定或提高藥品價格、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分割銷售或原材料采購市場、聯合抵制交易和反向支付協議。這種壟斷多出現于原料藥或一些臨床治療必需藥。
固定或提高藥價
在藥品行業中,固定或提高藥品價格的行為,不論是在制藥廠商之間還是在銷售商之間都是常見的。
生產或銷售同類藥品的經營者就價格方面達成一個合意,只要限制了競爭,就可導致價格不合理。這種不合理價格,會導致藥品消費者的收入被不公平地轉移到聯合抬價的藥品經營者手中。
案例
2016年1月,發改委對重慶青陽、重慶大同、江蘇世貿天階、商丘華杰等5家公司達成并實施別嘌醇片壟斷協議案依法作出處罰,給出高達8%的處罰比例,罰款共計399.54萬元。據披露,從2014年4月到2015年9月,這5家公司先后四次召開會議,協商上漲別嘌醇片價格,2014年約定將售價提高到不低于18元/瓶,2015年又協商決定提高到23.8元/瓶。
投標者串通投標
串通投標行為因不同的行為主體導致不同的行為后果,其性質也不相同。藥品行業內,橫向價格壟斷協議范疇中的串通投標主要指參與投標的藥品經營者之間互相串通,抬高藥品標價的行為。
現在世界各國大多采用“帶量采購”的方式來降低成本以此降低藥價,而在這個藥品公共采購的過程中,就容易出現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抬價行為。因此,打擊串通投標的措施是競爭執法的一個主要手段,特別是在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相對較高的發展中國家。
案例
2006年5月,墨西哥競爭委員會就要求拉丁美洲最大的衛生服務供應商墨西哥社會保障機構(IMSS)提供關于采購藥物投標程序的信息。而該提供的材料就證明IMSS的公共采購過程中存在共謀。此次調查主要關注2003年到2006年兩種特定產品(即人胰島素和電解質溶液)的公開招標。調查顯示,參與投標企業進行了頻繁溝通,特別是在快要投標的那段時間。最終,委員會在2010年決定對這6家制藥公司罰款1.517億比索,這得到了墨西哥法院的支持。
分割銷售或原材料采購
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雖然不是直接的價格壟斷行為,但是在彈性需求非常小的藥品行業中,劃分這兩類市場之后,就使得藥品和原材料被限定在特定范圍內,藥品或藥品原材料的價格不再受市場競爭的影響,而是受這些協議成員的影響。這破壞了藥品和原材料市場的價格秩序,這種分割市場的行為損害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被抬高的原材料價格最終由消費者買單,從而損害其利益。
案例
2011年發改委在醫藥行業中的首例反壟斷執法案件就是查處了山東濰坊的兩家藥企控制藥品原材料市場、強迫下游企業大幅抬高復方利血平藥價的違法行為。最終兩家企業分別被處以687.7萬元和15.26萬元的罰款。
而在發改委對實施別嘌醇片壟斷協議案作出的第二例醫藥行業的反壟斷處罰中,5家協議成員除了固定價格,還實施了分割別嘌醇片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行為,排除、限制別嘌醇片的市場競爭,對藥品價格上漲有重要影響。
聯合抵制交易
藥品行業中的橫向聯合抵制,是指互相獨立的藥品生產商或銷售商之間,為維持共謀或訂立協議,采取一致行動,拒絕與其共同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的行為。
具體來說,一方面,出于市場競爭的目的,醫藥行業協會通過協會成員一致拒絕接受同行的某一藥企加入協會,來控制藥品市場的準入。另一方面,協會因為其中某一藥企破壞“行規”比如獨自將某類藥品降價,而聯合協會其他成員一致同意將該“違規”藥企逐出協會,由此保住該藥品原有的價格狀態。
案例
在2003年7月發生的杭州天天好平價大藥房被聯合抵制案,因該藥房的藥價較低被其他競爭者認為是破壞行規,遭到部分供應商的聯合抵制,近1000多種商品被停止供貨,連部分省市醫院都聯合降價,來集體抵制該藥房。此外,杭州的一些藥店召開行業聯合會議,商討制裁措施。這種通過聯合抵制協議來限制藥品行業有序競爭的行為受到了《反壟斷法》的規制。
反向支付協議
反向支付協議行為是指專利權人與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潛在專利侵權人)就專利糾紛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潛在專利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進入市場,并且由專利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報酬的行為,該行為還可更確切地稱為專利有償延期行為(Pay-for-Delay)。
這些協議普遍存在于專利藥廠商與仿制藥廠中,要求仿制藥廠商延遲或放棄仿制藥品的推出,同時給予其一定經濟補償,以此來維護專利藥廠商的高額壟斷利潤。在我國,暫時還沒有發現該類型的壟斷行為。不過已經有材料顯示,在國內有跨國制藥企業私下里向我國的仿制藥廠商簽訂反向支付協議,只是最終沒有獲得成功。
案例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2010年就估計,專利有償延期協議使美國消費者每年花費將近 35億美元。而隨著傳統核心種類藥品專利保護期限的臨近,從2009年到2020年大量藥品專利到期,全球藥品市場迎來了藥品專利到期高潮。在這一時期,大量的專利藥廠商由于受到仿制藥廠進入市場的威脅,很有可能會為維持自身的壟斷地位,而做出該類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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